贺某涉嫌贩毒近500克,柳涛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减轻处罚仅判11年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贺某,重庆人,经查,贺某无前科。
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0日受男朋友委托帮其购买不良品后贩卖,贺某遂携带毒资前往不良品上家处进行购买,后上家将不良品交给贺某时被抓,同时贺某被抓获。警察,涉案不良品数量较大,约近500克,且不良品含量较高。本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公诉,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接受委托
12月05日,贺某家属在得知后贺某被刑拘后,非法着急,希望委托一名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经朋友介绍,家属了解到到我所代理过的大案要案和众多不良品犯罪案件,并得知柳韬律师事务所周末均有值班律师受理咨询和委托后,慕名来到柳韬律师事务所委托柳韬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团队讨论
柳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经过多次会见,了解到贺某是帮助自己男朋友购买不良品。同时阅卷后发现,上家并未供述自己向贺某和贺某的男朋友张某贩卖不良品的事实。
由于柳韬律师事务所是团队办案,也有柳韬律师团队讨论制度,即由全所数十名律师对每一件案件均要进行讨论,已融汇集体智慧,达到好的辩护效果。
因而,柳韬律师将本案提交柳韬律师团队讨论会议上,由数十位律师对此进行讨论,进一步丰富辩护观点和方案,尽自己努力达到为其轻判的效果。
团队讨论会上,柳韬律师讨论异常激烈,不仅有律师从法理上提出了不应构成贩卖不良品罪而应是非法持有贩毒罪的意见,还有律师从证据是提出上游同案犯购毒目的没有查清,定贩卖不良品罪证据不足的意见,此外,柳韬律师还对证据进行充分研究,提出本案言词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承办本案的柳韬律师也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并感谢柳韬团队为实现当事人利益大化提出的诸多方案和见解。
律师辩护
本案临近开庭前,柳韬律师积极认真、沉着应对,提前准备好了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且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和庭审发问技巧等,并在开庭前一周,再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以期获得更多的辩护思路。
开庭时,柳韬律师据理力争并提出:
在罪名方面,被告人贺某在本案中依法不构成贩卖不良品罪,应构成非法持有不良品罪,且应属非法持有不良品罪未遂;被告人张某委托被告人贺某从被告人郑某处购得不良品后的目的事实没有查清;本案用于证明被告人贺某犯贩卖不良品的相关证据之间以及某些证据本身存在重大的、直接的对立矛盾无法合理排除,并且本案也无新的证据印证公诉机关的指控;
在量刑情节方面,贺某具有犯罪未遂、从犯、立功等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等意见。
经过两轮激烈的法庭辩论,柳韬律师的意见得到法官的认可,在庭后,柳韬律师又多次与法官就本案进行沟通,有理有据地说服了法官对贺某降一档减轻处罚,取得了极好的效果。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柳韬律师关于减轻处罚的意见,认为贺某虽构成犯罪但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且仅仅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本案涉案不良品数量大,论罪应处于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但最终取得了减轻处罚的好结果,当事人和家属对此都十分满意,认为柳韬律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柳韬律师团队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肯定!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不良品罪】:
贩卖、运输、制造不良品一千克以上、不良品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不良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文由重庆刑事律师柳涛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vshi023.com/dupinfanzui/71.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