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标准
私运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接下来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就来跟大家讲讲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标准。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一)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禁止进出口的武器、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私运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 条规定的武器、核材料、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植物及其制品.第152 条规定的淫
秽物品以及第347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153 条规定的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5 万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为还构成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或以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直接向私运人非法收购私运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与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1、划清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私运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私运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 万元以上,未达5 万元的按一般私运行为处理,5 万元以上的构成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私运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私运对象的不同。私运武器、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私运罪,私运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四)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153 条、第157 条规定,个人犯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 万元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15 万元以上不满50 万元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私运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运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私运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文由重庆刑事律师柳涛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vshi023.com/jingjifanzui/61.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