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用公款罪定义、量刑】

作者:test时间:2022-03-10浏览量:0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公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重庆律师: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用公款罪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用公款罪的定义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用公款罪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主体只能是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

(1)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所说的“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视为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等等。对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构成本罪。

(2)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里所说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投资、放贷等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无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也可以定罪。

(3)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挪用主要指用于个人生活,如用公款盖私房、买车或者进行挥霍等等。这里所说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挪用的故意,即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占有。这是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另外,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的解释》中,对于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作了专门解释。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属于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根据本款规定,对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主观上想还而还不了的。如果在主观上就想非法占有挪用款,即构成贪污罪,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2016新刑法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贪污受贿若干问题解释:本条第二款是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款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的情节,分别适用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在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贪污贿赂罪,了解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量刑标准,受贿罪构成要件,请关注重庆柳韬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重庆刑事律师柳涛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vshi023.com/news/19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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