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钱罪的司法认定
(一)黑钱罪的概念
黑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二)黑钱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1 条的规定,黑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范围内。《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对黑钱行为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具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成立黑钱罪:
(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指财产和财产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单位多指能够进行黑钱活动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故意实施黑钱的活动。而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上述犯罪获得的“赃钱”、“黑钱”,而提供了资金账户等,不构成黑钱罪。
(三)黑钱罪的认定
1、划清黑钱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有两种情况:(1)对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之外的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等实施转换行为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成立黑钱罪;(2)虽然客观上对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了“清洗”活动,但因主观上不知是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构成黑钱罪。
2、划清黑钱罪与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黑钱犯罪的共犯的界限。如果事先与上述七类犯罪的有关犯罪分子通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则黑钱者与上述有关犯罪分子构成有关罪的共犯,不单独成立黑钱罪。
3、划清黑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后两种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黑钱罪符合了犯罪分子的黑钱目的——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黑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黑钱罪的法定刑
依《刑法》第191 条,个人犯黑钱罪,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黑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黑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黑钱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由重庆刑事律师柳涛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vshi023.com/xingshiwenyuan/12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