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常见量刑(判刑)轻重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重庆刑事辩护律师表示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细则尚未明确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人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于损失、具备监管帮教条件等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4)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 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7.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8.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9.对于胁从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1.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1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3.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4.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6.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7.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8.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9.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抢救条件及效果、损害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1.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3.对于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4.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5.对于犯罪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6.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贪污贿赂罪,了解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量刑标准,受贿罪构成要件,请关注重庆刑事律师。
本文由重庆刑事律师柳涛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vshi023.com/xingshiwenyuan/122.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