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 淫罪与协助组织卖 淫罪区分认定

作者:test时间:2022-03-10浏览量:0

组织卖 淫罪与协助组织卖 淫罪区分认定:

一、组织卖 淫罪的“组织要件”

重庆刑事诉讼律师:“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 淫”是组织卖 淫罪的主要行为特征。具体的管理或者控制手段很多,比如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纠集等。具有三个特征:

(1)组织者对卖 淫人员采用了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

(2)组织者具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 淫的行为;

(3)卖 淫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达到三人以上。

二、协助组织卖 淫罪设立的原因

刑事律师咨询从本质上讲,大多数协助组织卖 淫行为属于组织卖 淫共同犯罪从犯的性质,但也有部分行为人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运输组织等,专门从事协助组织卖 淫的行为,这部分行为的独立性就非常强,已经类型化了,因此有必要单独设立一个罪名为协助组织卖 淫罪,毕竟组织卖 淫罪的量刑起点非常高。

刑法专门规定协助组织卖 淫罪以后,并不影响组织卖 淫共同犯罪中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主从犯;同样,协助组织卖 淫罪本身也有主从犯之分,如有的犯罪分子成立专门的运输卖 淫 女团伙,在团伙内部就有主从犯之分。

三、组织卖 淫罪与协助组织卖 淫罪的具体区分

(一)投资者、入股者罪名

只要投资者明知实际经营者、管理控制者所进行的是组织卖 淫活动,即使没有实际直接参与经营,没有直接对卖 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其投资行为也应认定为组织卖 淫行为的组成部分。投资行为与实际经营行为、管理控制行为共同构成了组织卖 淫行为。

因此,投资者即便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组织卖 淫的活动,仍应认定为组织卖 淫罪。主要投资人(所有人)一般认定为主犯,但投资比例较小也未具体参与经营的投资人,只是偶尔查看经营情况,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鸡头”的罪名

刑事律师咨询卖 淫人员的请销假、排班、调度、薪酬等都由“鸡头”控制掌握,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极其重要,仅次于“大老板”,负责管理、培训卖 淫 女等工作,其行为实质上属于管理和控制他人从事卖 淫活动,符合组织卖 淫罪构成要件。

(三)经理、领班等其他管理人员罪名

经理、领班等其他管理人员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只要与卖 淫人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帮助行为,其实质上就是实施了组织卖 淫罪的实行行为,只是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出资者、指挥者而言较小,也应将这部分管理人员认定为组织卖 淫行为。

比如:担任客服、接听嫖客电话、指引嫖客前往面试卖 淫 女等属于协助组织卖 淫行为。但建立卖 淫 女微信工作群、准许卖 淫 女请假等行为已经超出了协助组织卖 淫的行为,而属于组织卖 淫中的管理行为,工作人员也是属于其他管理人员的一种。

(四)单纯的招募、宣教、运送、客服、保镖、管账人等罪名

单纯的招募(面试卖 淫 女)、单纯的负责运送卖 淫 女、宣传发送小卡片、客服接听电话、接待嫖客、通知卖 淫 女试钟、卖 淫计时、催钟、系典型的协助组织卖 淫行为。

(五)协助组织卖 淫罪与组织卖 淫罪从犯的区别

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不同,而非作用大小。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 淫活动的组织行为。在组织卖 淫活动中,凡事对卖 淫者的卖 淫活动直接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人,体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 淫,核心是策划、指挥、管理、控制、安排、调度等组织行为,对卖 淫者的卖 淫活动已经形成了有效管理与控制,应当构成组织卖 淫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但从犯实施的行为也应是组织行为。只是这种组织行为相对于主要组织者而言作用相对次要。

刑事律师咨询协助组织卖 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不与卖 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只能是在外围保障卖 淫活动顺利进行的辅助行为。

本文由重庆刑事律师柳涛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vshi023.com/xingshiwenyuan/13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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