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罪认定及量刑

作者:test时间:2022-03-10浏览量:0

一、领导非法活动罪客观方面

重庆刑事律师认为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非法组织诱骗成员获得非法资格惯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程序。

2、“按照顺序组成层级”,这是非法的组织结构特点。

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非法组织的计酬方式特点。四是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非法组织进行活动的本质和危害,也是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的必然结果。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罪的认定

一、关于组织、领导非法行为主体的界定

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罪非法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非法组织中除了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非法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非法人员,因此正确理解非法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司法解释,所谓非法活动的组织者,是指在非法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非法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非法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非法启动时,实施了确定非法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非法实施中,积极参与非法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非法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非法组织行为的人。定于初的发起人,在非法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对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关于组织、领导非法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非法与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非法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非法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非法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非法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组织、领导的非法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非法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非法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非法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三、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罪量刑

犯组织、领导非法活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由重庆刑事律师柳涛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vshi023.com/xingshiwenyuan/14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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