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罪构成要件以及立案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罪是指 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 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今天重庆刑事诉讼律师就来跟大家讲讲滥用职权罪罪构成要件以及立案量刑标准。
重庆刑事诉讼律师
一、客观方 面
本罪客观方 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 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 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 致使公共财产、 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 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 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 泉, 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 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 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主体方 面
本罪主体是 机关工作人员。 机关是指 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主观方 面
本罪在主观方 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由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 ,高人民检察院 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7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 (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处罚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 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 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 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 一百七十三条 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 一百七十三条 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
滥用职权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百九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本文由重庆刑事律师柳涛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vshi023.com/xingshiwenyuan/162.html,欢迎分享.